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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