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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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