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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