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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