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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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