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