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