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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