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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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