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