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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