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