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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