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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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