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