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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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