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