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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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