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