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