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