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