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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