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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