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