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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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