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开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检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等。

有证据证实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因的,可以适当方式备注说明。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开不当的,应当自确认公开内容不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开范围内予以更正。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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