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查检验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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