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
(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开展偏差调查,进行风险评估;
(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申请复验期间,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风险控制继续执行。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
(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开展偏差调查,进行风险评估;
(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申请复验期间,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风险控制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