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

(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开展偏差调查,进行风险评估;

(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申请复验期间,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风险控制继续执行。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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