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对抽查检验情况予以确认。
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其生产的,应当出具充分准确的证明材料,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应当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实确系假药的,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核查问题产品来源。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收到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对抽查检验情况予以确认。
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其生产的,应当出具充分准确的证明材料,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应当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实确系假药的,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核查问题产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