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五章 复 验
第四十条
复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验结论,并自检验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传递申请复验单位、原药品检验机构和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对申请复验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复 验
复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验结论,并自检验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传递申请复验单位、原药品检验机构和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对申请复验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