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五章 复 验

第四十条

复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验结论,并自检验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传递申请复验单位、原药品检验机构和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对申请复验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