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复 验
第三十八条
确定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复验机构,下同)当自出具复验申请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回复留样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备份样品。所提供样品应符合留样要求,有抽样单位封签且封签完好,并按照规定的贮藏条件储运。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复 验
确定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复验机构,下同)当自出具复验申请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回复留样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备份样品。所提供样品应符合留样要求,有抽样单位封签且封签完好,并按照规定的贮藏条件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