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复 验

第三十八条

确定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复验机构,下同)当自出具复验申请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回复留样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备份样品。所提供样品应符合留样要求,有抽样单位封签且封签完好,并按照规定的贮藏条件储运。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