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复 验

第三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告知申请复验单位是否受理复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一)国家药品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不宜复验的检验项目;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或已申请过复验的;

(四)样品不能满足复验需要量、超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验的;

(五)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等其他不能受理复验的情形。

当检出为明显可见异物时,相关企业或单位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前往原药品检验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确认。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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