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药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换样品;

(二)隐瞒、篡改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

(三)泄露当事人技术秘密;

(四)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

(五)其他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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