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负责,检验报告书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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