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鼓励药品检验机构开展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申报与审批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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