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

第二十七条

除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特殊要求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全项目检验,对结果进行判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书。必要时,可采用通过验证确认的其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数据。

药品检验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检验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经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药品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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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