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妥善留存复验备份样品,符合规定的样品留存期限应当为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一年或者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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