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

第二十四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进行核对,并对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内容、药品封签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对需冷链保存等特殊储运条件的样品,应当检查其储运全过程的温湿度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签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检验机构可拒绝接收:

(一)样品外观发生破损、污染的;

(二)样品封签包装不完整或未在规定签封部位签封、可能影响样品公正性的;

(三)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标识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

(四)样品批号或品种混淆的;

(五)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

(六)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

(七)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计划要求的;

(八)品种类别与当次抽查检验工作计划不符的;

(九)超过抽样工作规定时限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情形的。

对拒绝接收样品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并向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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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