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药品抽样

第二十条

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满足检验、结果告知和复验等工作时限,方可抽样;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承担药品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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