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药品抽样

第十九条

抽样数量应当按照当次抽查检验计划或抽样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取样操作应当规范,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样品选择一般应当遵循随机原则;也可根据工作安排,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快速筛查等技术手段针对性抽取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按要求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同时可根据需要向被抽样单位索取相应资料和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并加盖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

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或盖章时,抽样人员应当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并签字。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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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