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药品抽样
第十九条
抽样数量应当按照当次抽查检验计划或抽样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取样操作应当规范,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样品选择一般应当遵循随机原则;也可根据工作安排,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快速筛查等技术手段针对性抽取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按要求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同时可根据需要向被抽样单位索取相应资料和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并加盖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
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或盖章时,抽样人员应当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并签字。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