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药品抽样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在履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对储存条件和温湿度记录等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继续抽取样品,并将相关证据或样品移交对被抽样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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