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可以将下列药品作为抽查检验重点:
(一)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
(三)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
(四)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
(五)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
(六)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
(七)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八)储存要求高、效期短、有效成分易变化的;
(九)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的;
(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查检验计划的。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