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可以将下列药品作为抽查检验重点:

(一)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

(三)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

(四)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

(五)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

(六)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

(七)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八)储存要求高、效期短、有效成分易变化的;

(九)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的;

(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查检验计划的。

制定机关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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