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