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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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