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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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