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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