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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