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