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理货报告;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五)疏港分流申请; (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七)装箱清单; (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九)运抵报告; (十)装(乘)载舱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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