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账册等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账册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