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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