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三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或者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舱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