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或者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舱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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