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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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