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