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