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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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