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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