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当将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