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