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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