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第二十七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