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