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